家政服务经营者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:
a) 具有法律效力的经营许可证、税务登记证、组织机构代码证;
b) 从事家政服务的非企业单位,应当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登记;
c) 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与联系方式;
d) 应公示服务价格、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和投诉监督电话;
4.2.1 基本要求
服务员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:
a) 年满18岁至未满60岁(女未满50岁),身体健康,自愿从事家政服务的劳动者,经营者均可招聘录用为服务员;
b) 服务员应聘时,经营者应要求服务员提供有效身份证和健康证明;
c) 服务员招聘录用后,宜签订劳务协议或劳动合同;
d) 服务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,掌握相关家政服务技能。
4.2.2 职业道德
服务员应具备以下职业道德:
a) 遵纪守法,诚实守信,不欺骗消费者,不坑害消费者;
b) 文明礼貌,微笑服务,对消费者和蔼可亲,热情友好;
c) 明码标价,按事先约定的服务价格取酬;
d) 尊重消费者习俗,不干预消费者家庭日常生活;
e) 自重自爱,爱护消费者财物。
4.2.3 工作纪律
服务员的工作纪律如下:
a) 服务员不应索取或接受消费者财物,不应拿取消费者遗弃的任何物品;
b) 服务员去消费者住所服务前,应仔细检查必备(常备)工具,不漏带工具;
c) 服务员应按照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时间提供服务,如不能准时到达应提前告知消费者;
d) 服务员工作期间,不接打与服务工作无关的电话,不擅自使用消费者住所的电话;
e) 服务员工作期间不闲聊,不与任何人评论经营者的好坏和其他情况,不评论其他同行经营者;
f) 工作期间服务员不可擅自离开工作场所。
4.2.4 员工礼仪
4.2.4.1 仪容仪表
服务员的仪容仪表应符合以下要求:
a) 仪容仪表端庄、大方、整洁;
b) 着装统一、规范、整洁;
c) 统一佩戴工号牌,便于识别;
d) 表情自然、亲切,提倡微笑服务。
4.2.4.2 言行举止
服务员的言行举止应符合以下要求:
a) 提倡使用普通话,语调语速适当,语言简洁、准确、生动,与客户打招呼时应礼貌问好,亲切诚恳;
b) 主动服务,符合相应岗位的服务礼仪规范,让客户感到尊重舒适。
4.2.4.3 其他
4.2.4.3.1 服务过程中,服务员应耐心和虚心接受消费者的意见,如遇到涉及服务员人格尊严和人生安全的,服务员应暂停服务,并立即向经营者报告,由经营者妥善处理。
4.2.4.3.2 服务过程中,服务员与客户发生异议,服务员现场无法与消费者协调、解决的,经营者应按本标准7.2处理。
4.3.1.1 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。
4.3.1.2 经营者应将服务员档案、消费者档案、合同资料、培训资料、消费者投诉处理资料分类存档保管。
4.3.1.3 服务员档案保存至员工解聘后一年方可销毁。
4.3.2.1 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。
4.3.2.2 经营者应确保服务员定期参加岗位培训、轮训,以确保服务员获得由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相应级别的《职业资格证书》。
4.3.2.3 若经营者没有能力对服务员进行培训的,应委托有培训能力、有培训资质的单位对服务员进行培训。
5.1 消费者向经营者预约家政服务。
5.2 经营者应了解消费者的具体服务需求。
5.3 如遇特殊情况,经营者应专门到消费者要求服务的场所,查看现场,制定服务方案(如该项服务无法确保服务员人身安全的,经营者应向消费者说明情况,谢绝该项服务)。
5.4 经营者应告知消费者服务收费标准。
5.5 消费者和经营者就服务内容、方式、范围、时间、地址、服务质量,服务过程中消费者的特殊要求,服务费用、支付方式,双方权利、义务,签订服务合同(协议)或约定。
5.6 经营者根据服务合同(协议)或约定,安排或组织服务员为消费者服务。
5.7 服务员根据服务合同(协议)或约定为消费者服务,服务时应注意人身安全。
5.8 服务完成后,经营者或服务员应请消费者按服务合同(协议)或约定要求,对服务质量进行验收,并签字确认。
5.9 消费者按服务合同(协议)或约定,向经营者或服务员支付服务费用。
5.10 工作结束后,七个工作日内由经营者对消费者进行回访,检查服务员工作质量。
5.11 工作结束后,消费者对服务质量有投诉的或对服务内容、范围、质量,服务费用产生纠纷的,经营者应按本标准7.2处理。
家政服务可包括下列项目中的全部或部分服务内容。
从上到下,从左到右,从里到外,服务时应灵活运用。
家庭清洁要求是“九无、八亮、两保持”:
a) “九无”是指:无积尘,无塔灰,无蛛网,无碎片,无污渍,无锈斑,无积水,无布毛,无异味;
b) “八亮”是指:玻璃,金属扶手,灯具,镜面地面,金属门牌号,电视荧光屏等设备面和卫生设备干净明亮;
c) “两保持”是指:保持空气清新无异味;设备设施保证洁净整齐,使用状态完好。
衣物洗涤时应根据面料种类选择适当的洗涤方式,常用的洗涤方式有:手洗、机洗和干洗。衣物收藏时应根据面料种类选择适当的收藏环境,并采取适当的防虫、防潮措施。
6.3.1 掌握平衡膳食、合理营养基本知识。
6.3.2 掌握蒸、煮、烤、烙四种主食制作方法;掌握蒸、炸、炒、拌、炖等烹饪技能。
6.3.3 掌握切丁、片、丝、块、段等刀工技法和禽类、鱼等原料宰杀、清洗、加工技能。
6.3.4 掌握禽、鱼、肉、虾、蛋、各类蔬菜、豆制品、食用油等食品的质量鉴别技能。
6.4.1.1 应熟悉了解老人的身体状况和生活习惯。
6.4.1.2 应定时照料老人的饮食起居、衣着的舒适度。
6.4.1.3 老人居住的房间,应保持室内空气清新。
6.4.1.4 老人有慢性病的,应按时提醒老人服药。
6.4.1.5 宜让老人进行适当的锻炼,同时避免剧烈运动。
6.4.1.6 老人外出应准备必须物品,应根据老人身体健康情况,合理安排外出时间。
6.4.1.7 老人去医院就诊,应带齐就诊时所需的物品。
6.4.2.1 应了解病人的基本病情和体征状态。
6.4.2.2 应遵医嘱或消费者要求照料病人饮食起居。
6.4.2.3 卧床病人应遵医嘱或消费者要求定时清洁、按摩。
6.4.2.4 应遵医嘱或消费者要求对病人房间的空气进行通风换气。
6.4.2.5 经常和病人进行沟通,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,熟悉病人家属的联系方式。
6.4.2.6 应遵医嘱或病人家属要求对病人有特别交代的事项,不可随意改变。
6.4.3.1 应保持居室环境整洁、安静、通风良好。
6.4.3.2 孕妇穿着以舒适、便捷为宜。
6.4.3.3 应按照消费者要求照料孕妇饮食起居。
6.4.3.4 应帮助孕妇保持良好的情绪。
6.4.3.5 孕妇遇到紧急情况时,应及时与医院、家人联系。
6.4.4.1 应保持居室环境整洁、安静、温暖、通风良好。
6.4.4.2 应保持产妇个人卫生良好。
6.4.4.3 根据产妇的饮食特点和营养需求制作产妇饮食。
6.4.4.4 应陪护产妇进行适当运动,促进肌体恢复。
6.4.4.5 产妇衣物应单独清洗。
6.4.4.6 产妇遇到紧急情况时,应及时与医院、家人联系。
6.4.5.1.1 应保持居室环境整洁、安静、温暖、通风良好。
6.4.5.1.2 新生儿用品应设置专柜单独放置。
6.4.5.1.3 新生儿衣物应单独清洗。
6.4.5.1.4 应保持新生儿皮肤干燥。
6.4.5.1.5 密切注意观察新生儿异常反应,以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。
6.4.5.2.1 喂哺应定时定量,保证新生儿每天所需的水量和营养成分。
6.4.5.2.2 用奶粉喂哺新生儿时,应注意温度和消毒工作,严格按说明书要求进行。
6.4.5.2.3 应注意新生儿喂哺的姿势和卫生。
6.4.5.3.1 照料婴幼儿换衣服、尿布。
6.4.5.3.2 照料婴幼儿清洗。
6.4.5.3.3 照料婴幼儿大小便。
6.4.5.3.4 照料婴幼儿睡觉。
6.4.5.3.5 照料婴幼儿饮食。
插花应遵循高低错落、疏密有致、虚实结合、仰俯呼应、上轻下重、上散下聚的原则选择花卉类别。
花卉摆放位置应与室内器物摆放协调,色彩应与室内墙壁、器物色调和谐。
6.6.1 应定期为宠物做体检,注射相关疫苗。
6.6.2 宠物喂食应定时、定点、定量;饮用水应充足,水质洁净、新鲜;宠物食具应专用,清洁卫生,定期消毒。
6.6.3 勤洗澡,定期为宠物驱除寄生虫。
6.6.4 饲养过程中注意观察,发现异常情况,及时诊治。
6.6.5 带领宠物散步时,应注意行人、宠物的安全及环境卫生。
按与消费者约定的内容提供家政服务内容。
7.1.1 经营者应建立消费者回访管理制度,并指定专人处理回访过程中消费者提出的意见,应将处理情况按规定或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时间,及时回复消费者。
7.1.2 服务员工作结束后,经营者应对被服务的消费者进行回访,征求服务意见,检查服务员工作质量。
7.1.3 回访可采用电话、信件、上门面谈形式。
7.2.1 经营者应建立消费者服务质量投诉及纠纷处理、反馈制度。
7.2.2 接到投诉时,经营者指定的接待人员应认真、详细记录消费者提出的问题和意见,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反馈。
7.2.3 出现消费者重大服务质量投诉时,经营者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,并及时回复消费者。
7.2.4 服务员在服务过程中因人身名誉、安全、劳动保护有重大投诉时,经营者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,及时予以处理解决。
7.2.5 出现服务质量纠纷时,应协商解决。协商不成,可以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经营者应根据消费者回访结果,制定改进措施,不断提高服务质量。